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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17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社會   提案日期  
案  由 為修正「澎湖縣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草案,請 審議。 
說  明 一、內政部為因應遊民業務之管理於100年5月13日台內社字第1000087773號函訂定「○○縣
  (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範例,對於遊民之處理有適度之規範,本縣原制定「澎湖縣
  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為健全法制之規定,爰依內政部之規定辦理名稱修正及條文修正。
二、檢附「澎湖縣之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澎湖縣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辦  法 請審議通過後,辦理公布並報內政部備查。
決  議 留下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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