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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16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財政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讓售馬公市馬公段1723、1724地號等2筆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說  明 一、馬公段1723地號縣有地面積255平方公尺,同段1724地號縣有地面積312平方公尺,都市計
  畫皆劃設為「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二、本案擬讓售土地馬公段1723、1724地號等2筆土地為馬公市信義路4號房屋基地,為鋼筋混凝
  土加強磚造2層樓房,承租人依租貸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
  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2款前段「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人。」暨「公有
  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條第7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予出售
  之規定,且經相關單位認定出售無妨礙都市計畫、交通、水利;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
  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出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辦  法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決  議 留下次會審議。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中正路七十六號
.電話:(06)926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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