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16 次臨時會 |
回上一頁 |
|
提案類別 |
財政 |
提案日期 |
|
案 由 |
擬讓售馬公巿馬公段767、768地號等2筆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馬公段767地號縣有地面積87平方公尺,同段768地號縣有地面積80平方公尺,都巿計畫劃設
為「商業區」,土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陳偉明
君。
二、本案擬讓售土地馬公段767地號土地為馬公巿中興路3號房屋(硓古造2層樓房)基地,馬公
段768地號土地為馬公巿中興1號房屋(鐵筋水泥混凝土硓古造2層樓房)基地,承租人依租
賃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2款前段
「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興承租人」。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條第7
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予出售之規定,且經相關單位認定出售無妨
礙交通、水利及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出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留下次會審議。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