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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16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財政  提案日期  
案  由 為本府遴選臺灣銀行澎湖分行為102至103年度縣庫代理機關,辦理本府暨所屬機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之契據等保管事務案,請 審議。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4修、財政部訂頒之「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及「澎湖縣
  縣庫管理自治修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府辦理102至103年度縣庫代理機關遴選作業,以本(101)年7月20日府財務字第
  1010704780號函徵詢本縣各行庫代理縣庫意願,至本(101)年8月10截止,僅臺灣銀行澎
  湖分行來函表達代庫意願。本府依據該分行所送之相關資料(如附件1)審核結果,該分公司
  符合「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第3條規定之代理條件(如附件2)。
三、鑒於100年度臺灣銀行澎湖分行已為本府所遴選之代庫銀行,雙方配合良好。另該行亦建置公
  庫服務網,功能多樣有利本府各項歲入帳款之統整。
四、為利公庫業務順利運作及簡化公庫遴選之行政作業程序,有關本府102至103年度縣庫代理機
  關擬逕由喜灣銀行澎湖分行賡代理,辦理本府暨所屬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
  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相關事宜,代理期限為2年,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
  日止,透支利率訂為按「中華郵政(股)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205%計息」。
辦  法 請惠予審議同意辦理。
決  議 留下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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