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16 次臨時會 |
回上一頁 |
|
提案類別 |
民政 |
提案日期 |
|
案 由 |
修正「澎湖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如附件),請 審議。 |
說 明 |
一、配合公民投票法於98年5月27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34341號令修正公布第7、64條條文及
95年7月10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50032565號令修正公布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第10、14條
條文,爰修正本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3、5、7、9、10條條文,以符落實「主權在民」精
神。
二、檢附「澎湖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澎湖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各1份。 |
辦 法 |
請惠予審議,俟通過後依法定程序公布施行,並送內政部備查。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