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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15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8.財政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讓售馬公市馬公段1870-37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說  明 一、馬公段1870-37地號縣有地面積27平方公尺,同段768地號縣有地面積80平方公尺,都市計
  畫劃設為「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邵
  長鴻君。
二、本案擬讓售土地馬公段1870-37地號土地為馬公市民族路143號之1房屋部分基地,房屋為磚
  石造平房,承租人依租貸關係申請承購本筆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51條第1項第2款前段「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人。」暨「公有土地經營及
  處理原則」第7條第7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予出售之規定,且
  經相關單位認定出售無妨礙交通、水利及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
  序完成處分後辦理出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辦  法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決  議 留下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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