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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15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5.財政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讓售馬公市馬公段708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說  明 一、馬公段708地號縣有地面積128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劃設為「商業區」,土地所有權人為「澎
  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豐國大飯店有限公司。
二、本案擬讓售土地馬公段708地號土地為馬公市仁愛路12號房屋基地,房屋為鋼筋混凝土造7層
  樓房,承租人依租貸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
  條第1項第2款前段「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人。」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
  理原則」第7條第7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予出售之規定,且經
  關單位認定出售無妨礙交通、水利及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
  成處分後辦理出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辦  法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決  議 留下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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