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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15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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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3.社會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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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為修正「澎湖縣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草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內政部為因應遊民業務之管理於100年5月13日台內社字第1000087773號函訂定「○○縣
(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範例,對於遊民之處理有適當之規範,本縣原制定「澎湖縣
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為健全法制之規定,爰依內政部之規定辦理名稱修正及條文修正。
二、檢附「澎湖縣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澎湖縣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修
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
辦 法 |
請審議通過後,辦理公布並報內政部備查。 |
決 議 |
留下次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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