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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14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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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7.財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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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讓售馬公市馬公段1870-37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馬公段1870-37地號縣有地,面積27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劃設為「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
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邵長鴻君。
二、本案擬讓售土地馬公段1870-37地號為馬公市民族路143號之1房屋部分基地,房屋為磚石造
平房,承租人依租賃關係申請承購本筆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條
第1項第2款前段「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人。」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
原則」第7條第7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出售之規定,且無妨礙
交通水利及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出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留下次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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