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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14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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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4.財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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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讓售馬公段708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受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馬公段708地號縣有地面積128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劃設為「商業區」,土地所有權人為「澎
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豐國大飯店有限公司。
二、本案擬讓售土地馬公段708地號土地為馬公市仁愛路12號房屋基地,房屋為鋼筋混凝土造7層
樓房,承租人依租賃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
條第1項第2款前段「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人。」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
理原則」第7條第7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予出售之規定,且經
相關單位認定出售無妨礙交通、水利及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
完成處分後辦理出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给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留下次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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