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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4.財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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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讓售馬公段2149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馬公段2149地號縣有地,面積201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劃設為「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為
「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紅聯德君。
二、旨揭申購土地上建有咾咕混凝土造2層樓房1棟,承租人依租賃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
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2款前段「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
讓售與承租人。…」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條第7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
規定核定者。」得予出售之規定,且經會相關單位認定出售無妨礙交通、水利及其他公共設
施並可單獨建築使用,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出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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