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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2.財政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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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讓售馬公市文光段404-1地號現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查文光段404-1地號縣有地,面積4.49平方公尺,都是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土
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土地現況為空地。
二、本申購案依譚長馨君申請之101年3月14日府建管字第1010840199號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
明書,以文光段394地號私有面積113.37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申請合併同段404-1地號縣有地,因其合併之縣有地屬畸零地,經審符合本縣縣有財產管理
自治條例第52條第1項第1款「。。。,經認定確定無法調整為兩個建築基地者,依市價查估
價格讓售」暨行政院函頒之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第1款「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
土地合併建築使用,或。。。」之出售規定,故本案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
辦理讓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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