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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13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5.主計  提案日期  
案  由 為本縣100年度1月至12月份動支第二預備金64筆金額新台幣1,605萬元整,請 審議。 
說  明 一、依據預算法第70條之規定辦理。
二、動支第二預備金64筆,其中屬中央補助18筆金額新台幣409萬6,000元整,縣自籌46筆金額
  新台幣1,195萬4,000元整,各機關動支情形如后:
(一)縣政府29筆金額新台幣1,017萬7,000元整。
(二)警察局2筆金額新台幣19萬元整。
(三)稅務局1筆金額新台幣9萬元整。
(四)農漁局4筆金額新台幣111萬4,000元整。
(五)衛生局9筆金額新台幣120萬2,000元整。
(六)環保局2筆金額新台幣104萬3,000元整。
(七)地政事務所1筆金額新台幣5萬元整。
(八)消防局2筆金額新台幣18萬7,000元整。
(九)文化局9筆金額新台幣170萬6,000元整。
(十)家防所2筆金額新台幣11萬3,000元整。
(十一)林務所3筆金額新台幣17萬8,000元整。
三、附100年度1月至12月份動支第二預備金數額表。
辦  法 敬請惠予審議通過後,併入年度預算辦理。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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