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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11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財政類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讓售赤崁中段127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說  明 一、查赤崁中段127地號縣有地,面積112.01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編訂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
  地」,土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予李楊淑姬君。
二、申購土地建有1棟3層樓鋼筋混泥土建造房屋,承租人依租賃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2款「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
  承租人。…」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條第7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
  定者。」得出售之規定,且無妨礙交通水利及其他公共設施,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
  序完成處分後辦理出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辦  法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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