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類別 |
主計類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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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為本縣101年度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請 審議。 |
說 明 |
一、本縣101年度總預算案暨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含12個單位預算、1個統籌項目、
11個附屬單位預算)依據預算法、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按施
政需要編製完成。
二、檢附本縣101年度總預算案1冊暨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5冊(營業基金1冊、非營業
部分4冊)共6冊。 |
辦 法 |
惠與審議。 |
決 議 |
修正通過。
1.行政處一般行政-新聞宣導-獎補助費-其他補助及捐助「補助澎湖日報、澎湖時報辦理縣政
政令宣導,及寄送旅台同鄉會地方報」,原列數1,440,000元,刪減補助澎湖時報720,000
元,核列數720,000元。
2.民政處民政業務-殯葬管理-業務費-委辦費「縣內墳墓及土地清查費用」,原列數300,000
元。凍結,俟計畫明確報送本會後解凍。
3.行政處一般建築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設備及投資-運輸設備費「購置公共安全及特定事
務等稽查車2輛」,原列數1,840,000元,刪減數920,000元,核列數920,000元。
4.行政處一般建築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設備及投資-運輸設備費「配合本縣實施推動低碳
島政策,購置電動公務機車,以汰換舊有公務機車」,原列數12,400,000元,全數刪除。
附帶決議:請縣府調查統計確認已達車輛使用年限而不堪使用情形與使用者意願等數量後,再分
年分期分批提送墊付案予本會審議。
5.建設處建管行政-違章建築處理-業務費-一般事務費「僱用重機械拆除危險房屋」,原列數
600,000元,刪減數300,000元,核列數300,000元。
6.旅遊處觀光與公用事業管理-旅遊行銷管理-業務費-一般事務費「辦理年度各項觀光活動:
澎湖元宵花火夜、春夏旅遊推廣、澎湖花火節、澎湖風鈴節、澎湖秋冬旅遊推廣活動」,原列
數9,700,000元,刪減數3,900,000元,核列數5,800,000元。
7.旅遊處觀光與公用事業管理-旅遊發展規劃-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辦理澎湖縣觀光
創意產業獎勵計畫」,原列數2,000,000元,全數刪除。
8.澎湖縣林務公園管理所林政管理-林產推廣-業務費-一般事務費「媒體宣導費及製作宣導品
費用(落實造林綠化計畫)」,原列數100,000元,全數刪除。
9.澎湖縣林務公園管理所林政管理-公園闢建與維護-業務費-委辦費「1.規劃設計費。2.用地
圖資調查、描繪建檔、監測暨成活率、病蟲害、植物減碳功率等植栽資源調查相關費用」,原
列數450,000元,刪減數200,000元,核列數250,000元。
10.澎湖縣林務公園管理所一般行政-行政管理-業務費-特別費府外機關首長特別費」,原列數
24,000元,凍結。
11.警察局一般行政-公關業務-業務費-委辦費「委外辦理為民服務及治安滿意度民意調查」,
原列數98,000元,全數刪除。
12.工務處其他公共工程-公共設施改善工程-設備及投資-公共建設及設施費「大倉媽祖園區神
像基座及周邊設施工程。(繼續性經費-101年編列100,000,000元,102年編列
50,000,000元,總計250,000,000元)」,及工務處其他公共工程-公共設施改善工程-
設備及投資-公共建設及設施費「大倉島媽祖神像工程。(包括委託專案管理,規劃設計與
監造服務:繼續性經費-101年編列150,000,000元,102年編列150,000,000元,總計
300,000,000元)」;
附加條件:
(1)大倉媽祖園區神像基座及周邊設施與神像工程經費通過101年250,000,000元,102年所需
工程經費朝向中央爭取、法定團體勸募或主動接受捐贈。
(2)財源籌措方面,建議興建經費縣府可朝下列方面辦理,藉以減輕縣庫負擔。
請於各該年度訂定妥適計畫向中央相關主管機關爭取興建經費。請主動提案向離島建設基金
與年度離島建設基金個別補助計畫爭取興建經費。
基於共同肩負推動澎湖觀光發展之責任,協調函請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補助
園區相關經費,至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
縣府所收取之離島免稅商店特許規費,在不妨礙專款專用原則下,適度酌予挹注興建費用。
在不違反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下,縣府主動宣揚開發觀光理念,導引民間主動捐獻,減輕
開發縣自籌經費負荷。
13.其餘均照原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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