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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4 次定期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文化類  提案日期  
案  由 本縣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101年度業務計畫書及預算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據預算法第41條規定,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
  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
  計畫送立法院。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台灣接收其所遺留
  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二、依據預算法第96條規定,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定前,準用本法之規
  定。
三、本縣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四、本案已提請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100年9月29日第8屆第4次董監事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五、本縣文化基金會101年度歲出、歲入簡述如下:
(一)歲入方面:預算數新台幣145萬元整。
(二)歲出方面:預算數新台幣206萬9,000元整。
(三)檢附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101年度業務計畫書及預算書各乙份。
辦  法 審議通過後照案執行。
決  議 留下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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