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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4 次定期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建設類  提案日期  
案  由 修正「澎湖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草案,請 審議。 
說  明 一、本條例配合本府組織修編,爰修正相關主管機關(單位)名稱。另本府消費者保護目的事業
  主管業務,有屬本府附屬機關亦有屬府內單位,為資明確一併修正相關文字。
二、本次修正共計三十條,配合本府組織修編修正機關或單位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及
  二十一條)。統一目的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之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六條、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
  八條)。
三、檢附本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各乙份。
辦  法 敬請惠予審議,通過後依法定程序公布實施。
決  議 留下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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