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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10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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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財政類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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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標售吉貝西段1101-1地號等10筆(清冊如后附)縣有非公用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為促進吉貝觀光發展,活絡縣有土地利用,期以滿足當地居民用地需求並增加地方財源收
入。本案係將閒置之墳墓用地及農牧用地依「澎湖縣非都巿土地變更遊憩用地與辦事業計畫
審查自治條例」變更為遊憩用地後辦理標售,合先說明。
二、本案擬標售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1款「空地應予標
售。」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條第7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
者。」得標售之規定,且無妨礙交通水利及其他公共設施,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
處分後辦理出售。
三、檢附擬出售土地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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