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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10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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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財政類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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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案由:擬讓售赤崁中段1216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查赤崁中段1216地號縣有地,面積40平方公尺,非都巿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
地」,土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予宋水樹君。
二、申購土地建有1層咾咕石造房屋1棟,承租人依租賃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澎湖縣
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2款「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
人。…」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條第7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
者。」得出售之規定,且無妨礙交通水利及其他公共設施,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
完成處分後辦理出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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