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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10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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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財政類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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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標售馬公段1827-2地號等13筆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為使閒置縣有土地有效利用、加速繁榮地方發展,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並期增加往後地方稅
收來源,擬標售馬公段1827-2地號等13筆縣有非公用土地(詳如土地清冊)。
二、擬出售土地符合「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1款「空地應予標售。」暨
「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條第7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得標售
之規定,且無防礙交通水利及其他公用設施,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標
售。
三、檢附擬出售土地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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