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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案 |
第 17 屆第 10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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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衛生類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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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為業務需要擬修正澎湖縣申請航空器緊急救護自治條例部份條文內容,敬請 審議。 |
說 明 |
一、為因應縣府組織修編及申請空中轉診重新修訂審核機制及作業程序,以利業務推行爰修正部
份條文。
二、檢附「澎湖縣申請航空器緊急救護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如附件)。 |
辦 法 |
請惠予審議,俟審議通過後由本府公布施行。 |
決 議 |
修正通過。
1.第十條修正為:「後送醫院除考量病情外,以運送至臺灣本島最近航程之地區為原則」。
2.其餘均照原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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