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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1.財政類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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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讓售島嶼段243-107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查島嶼段243-107地號縣有地,面積80平方公尺,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土地所
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予鄭清貴君。
二、申購土地上建有磚石造1層房屋1棟,承租人依租賃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澎湖縣
縣有財產管理自治修例」第51條第1項第2款「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
人。…」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修第7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
者。」得予出售之規定,且經審查無妨礙交通水利,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
分後辦理出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地籍圖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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