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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7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8.財政類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讓售虎井段1558-98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年案,請 審議。 
說  明 一、虎井段1558-98地號縣有地,面積7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
  地」,土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陳英隆君。
二、旨揭申購土地上建有加強磚造1層式房屋1棟,承租人依租貸關係申請承購本地號土地,符合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2款「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
  承租人。‧‧‧」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條第7款「‧‧‧或經地方公產管理法
  規規定核定者。」得予出售之規定,且經會相關單位認定出售無妨礙公共設施,擬依「土地
  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出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圖參考各1份。
辦  法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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