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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6.財政類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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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為出具本府經管馬公市馬公段1970-30地號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供承租人辦理重建乙案,請 審議。 |
說 明 |
一、縣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他人建築使用,依內政部84年10月13日台(84)
內地字第8412279號函係屬土地處分行為,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報經縣議會通過並經
行政院核准始可為之,先予敘明。
二、查馬公段1870-17地號縣有地面積157平方公尺,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土地所有
權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現出租予鄭美英君。
三、承租人原有建築物為1層樓磚石造房屋1棟申請重建,經審查符合「澎湖縣縣有基地租貸契
約」第5點第1項第1款「‧‧‧為改善生活,需要重建其房屋時‧‧‧,得向本府申請發給興
建地上4層以下建物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承租人於領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應給付月租金
18倍之權利金予本府,並不得要求退還」暨「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2條「‧‧
承租人需建築使用時,管理機關得依土地法第25條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規定,且無妨
礙交通水利,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四、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通過後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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