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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7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5.財政類  提案日期  
案  由 擬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分馬公段1949地號等3筆縣有土地提供民間開發利用,期間為50年乙案,請 審議。 
說  明 一、依據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5條第1項第7款及同條例第2項規定,比照國有非公用土
  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府經管之馬公段1949地號等3筆縣有土地,位處觀音亭休憩園區及中正商圈之間,面積
  2,420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本案土地,區位適中,深具有投資開發潛力,爰
  擬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公開招標,提供民間業者投資開發。
三、本案設定縣有土地之地上權存續期間為50年,經本府同意得於開發契約期滿前1年辦理續約,
  期間以10年為限。另參酌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權利金擬以土地
  查估市價三成至五成訂定權利金底價,地租則以當年土地公告地價年息1%至5%計收。
四、檢附「本縣馬公市馬公段1949地號等3筆縣有土地設定地上權開發案」計劃書、投標須知及
  設定地上權契約書如後附件。
辦  法 敬請惠予審議,並俟通過後發給同意書2份。
決  議 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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