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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4.衛生類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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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為業務需要擬修正澎湖縣離島地區居民急重症轉診就醫包船交通費補助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條條文內容,敬請審議。 |
說 明 |
一、為因應縣府組織修編及原後送醫院已裁徹現改由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運作,為利業務推行爰
修正條文共計二條。
二、檢附「澎湖縣離島地區居民急重症轉診就醫包船交通費補助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
文對照表1份(如附件)。 |
辦 法 |
擬修正「澎湖縣離島地區居民急重症轉診就醫包船交通費補助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條條文內容,請惠予審議備查。 |
決 議 |
修正通過。
(一)第六條修正為:民眾申請急重症轉診就醫包船交通補助費,應先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衛生局辦理:
一 診斷證明書(由就診單位填寫)。
二 切結書(如附表一)。
經本府衛生局核准補助者,應於就醫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核發,逾期視同放棄,不予受理:
一 急重症轉診就醫包船交通費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二)
二 承租船費原始憑證。
(二)第十條修正為:後送醫院以行政衛生署澎湖醫院、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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