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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6.工務類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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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修正「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工務類) |
說 明 |
為配合本府組織修編,辦理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修定本條例相關機關之名稱,並予釐清市區道路管理之相關權責。 |
辦 法 |
請惠予同意修正,俟完成法定程序後納入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條文。 |
決 議 |
修正通過。
1.第五條第一項修正為:管理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視實際需要擬定道路及附屬設施之修築、改
善及養護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主管機關應於工程施工中加予監督,並於年終時予以考
核。
2.其餘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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