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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5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5.農漁類  提案日期  
案  由 為公開徵求投資計畫書辦理標售本府經管馬公市案山段26-1地號縣有土地,面積1742.48平方公尺,供興建製冰廠,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 年案。(農漁類) 
說  明 一、本府為確保本縣漁業用冰源之不虞匱乏,提供本府經管本縣馬公市案山段26-1 地號1 筆縣
  有地辦理公開徵求投資計畫書辦理標售,希藉由民間之投資興設製冰廠,以解決漁業用冰問
  題。
二、所擬辦理處分標售之土地馬公市案山段26-1 地號,土地登記面積為1742.48平方公尺,本
  土地為都市土地一般漁業專用區用地,目前為空地屬非公用財產,土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
  」,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
三、依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依其他法令規定,得辦理讓售之土
  地,各依其規定辦理」,復依漁港法第14條規定:「漁港一般設施優先由漁港所在地漁會,
  依漁會法第四條所規定任務及漁港計畫擬訂投資計畫,以價購方式取得土地或向主管機關租
  用土地,申請建設、經營,並取得地上物所有權。漁港所在地漁會因人力、物力不足,無法
  依前項規定辦理時,得循公開招標方式公告徵求投資人依據漁港計畫擬訂投資計畫,以價購
  方式取得土地或向主管機關租用土地,申請建設、經營,並取得地上物所有權,或由主管機
  關提供土地無償使用,由投資人以投資建設、經營,經營期滿移轉該設施之所有權予主管機
  關之方式辦理之。前二項租用之土地,不得設定地上權」。
四、澎湖區漁會函復放棄經營此項業務:本府前曾依漁港法第14條規定於99 年7 月6 日以府授
  農輔字第0990025201 號函、99 年7 月22日府授農輔字第0990036588號函函詢澎湖區漁
  會對於本案之投資意願,經該會於99 年8 月5 日澎漁冰字第0990002035 號函函復放棄經
  營此項製冰業務。
五、將依據漁港法第14條規定採公開徵求投資計畫書辦理標售方式。
六、本案公開徵求投資計畫辦理標售,其作業方武如下:
(一)將依漁港法第14 條規定及參考採購法之精神,採兩階段評選,第一階段先評選投資經營計
   畫書,評選符合資格之廠商,第二階段再通知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價格標,採投標價最
   高且高於底價者得標,價格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向法院辦理公證及土地預告登記等事宜。
七、檢附土地處分清冊與圖示及本案公開徵求取得投資計畫書辦理標售經營製冰廠徵求企劃書及
  評選須知、合約書等草案各1 份。
辦  法 請審議同意辦理公開徵求投資計畫書辦理標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決  議 擱置。請縣府併案規劃卸冰塔坐落位置及俟實地了解漁船進出動線後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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