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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1.財政類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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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擬讓售馬公段1831-14 地號縣有土地並訂定執行出售期間為3 年案。(財政類) |
說 明 |
一、查馬公段1831-14 地號縣有地,面積2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土
地所有權人為「澎湖縣」,管理機關為「澎湖縣政府」,土地現況為空地。
二、本申購案依陳許緣份君申請之99 年8 月20 目府建管字第0990901856 號公有畸零地合併
使用證明書,以馬公段1822-15、1831-86 地號私有地面積共計53 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申請合併同段1831-14 地號縣有地,因其合併之縣有地屬畸零
地,經審符合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2 條第1項第1 款「…,經認定確定無法調整為
兩個建築基地者,依市價查估價格讓售」暨行政院函頒之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 點第
1 款「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或…」之出售規定,故本案擬依土地法
第25 條規定程序完成處分後辦理讓售。
三、檢附擬處分清冊暨地籍參考圖各1份。 |
辦 法 |
請審議同意出售,並發給同意書2份。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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