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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提案 第 17 屆第 2 次定期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文化類  提案日期  
案  由 本縣財團法人澎湖文化基金會100年度預算案。(文化類) 
說  明 一、依據預算法第41條第4項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台灣
  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
  議。
二、依據預算法第96條規定,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定前,準用本法之規
  定。
三、本縣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四、本案已提請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99 年11 月4 日第8 屆第2 次董監事會議審議通過
  在案。
五、本縣文化基金會100年度歲出、歲入簡述如下:
(一)歲入方面:預算數新台幣220萬元整。
(二)歲出方面:預算數新台幣220萬元整。
(三)檢附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100年度預算乙份。
辦  法 審議通過後照案執行。
決  議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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