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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8.旅遊類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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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請惠予同意墊付本縣提報99年度「區域觀光旗艦計畫」經費新台幣3,000 萬元整案。(旅遊類) |
說 明 |
一、依據:「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 點第4、6 款規定及交通部99 年8 月20 日觀
技字第0994000850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經費:
(一)中央補助款:新台幣2,850萬元。
(二)縣配合款(籌):新台幣150 萬元。
(三)總計金額:新台幣3,000 萬元整。
三、計畫概略:
本計畫經交通部觀光局初審通過之計畫計有2 件,一為「馬公港區觀光水岸路廊營造計畫」,一
為「馬公漁港菊島之星重生再造計畫」。 |
辦 法 |
請惠予同意墊付,並納入年度預算,俟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轉正。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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