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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1.財政類 |
提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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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為本府遴選台灣銀行(股)澎湖分公司為100-101 年度縣庫代理機關,辦理本府暨所屬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保管事務案。(財政類) |
說 明 |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4條、財政部訂頒之「地方政府遴選代理公庫要點」及「澎湖縣縣庫
管理自治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府辦理100-101 年縣庫代理機關遂選作業,以本(99)年6 月22日府財務字第
0990600295 號函徵詢本縣各分行代理縣庫意願,至7 月2 日截止,僅台灣銀行(股)澎湖
分公司來函表達代理意願。本府依據該分公司所送之相關資料(如附件1)審核結果,該分公
司符合「地方政府遴選代理公庫要點」第3 點規定之代理條件(如附件2)。
三、鑒於98-99 年度台灣銀行(股)澎湖分公司己為本府所遴選之代庫銀行,雙方配合良好,另
該分公司亦建置公庫服務網,其功能多樣化,有利本府各項歲入帳款之統整。
四、為利公庫業務順利運作及簡化公庫遴選之行政作業程序,有關本府100-101 年度縣庫代理機
關,擬逕由台灣銀行(股)澎湖分公司賡續代理,辦理本府暨所屬分支機關之現金、票據、
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相關事宜,代理期限為2 年,自民國100年1 月1日
起至101年12 月31 日止,透支利率訂為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205%計
息」。 |
辦 法 |
請惠予審議同意辦理。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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