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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財政 |
提 案 人 |
張再興 |
連 署 人 |
呂啟宗、楊石龍、葉明縣 |
案 由 |
請縣府撤銷澎湖縣政府100年5月10日府財行字第10006006212號公告馬公市山水南段383地號等25筆土地為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為私有,以副民望案。 |
說 明 |
一、該區涉及合法私有所使用與擁有之土地合法建物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由清朝起使用迄今,目前合法承租國有地尚使用中,土地上存在有百年歷史
之三合院老厝(山水南段1073、1075、1077地號等)。
(二)95年10月31日向國有財產局標得之建地、於97.11.3;101.07.16建築完成取
得合法使用執照之土地建物(山水南段1017地號)。
(三)於99.12.31取得建築許可【(99)澎府建許(外)字224號】,已建築完成之土
地建物(山水南段1070地號)。
二、山水海堤興建之目的是要保障百姓之土地與財產安全,政府先後投資近新臺幣壹億
元興建山水海堤,而海堤興建完成就無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為私有之限制。澎
湖縣政府於100年5月10日府財行字第10006006212號公告(附件四)劃定時並未有
任何之遊憩事業興辦計畫,而係於15個月後於101年11月7日始有旅遊處辦理遊憩事
業興辦計畫之公聽會,與縣政府自行發布之「劃定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為私有處理
要點」之第二條第五款相違背(必須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有畫設必要)有違
程序正義。
三、山水南段1073、1075、1077地號等土地建物為清朝時期與日治時代即由私人合法所
有等先祖使用,38年收歸國有後承租繼續使用。其建築並未妨害防汛救災,也無破
壞環境之情事。縣政府以片面公告即欲強制徵收祖厝,有違行政作為之善良與公益
性。
四、本會第17屆第7次大會依據葉和鑫等人請願作出決議有以下三點:
(一)本案原山水南段383地號等25筆土地,澎湖縣政府劃定為海岸一定限度內土
地不得為私有之公告,請澎湖縣政府撤銷。
(二)有關澎湖縣政府劃定為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為私有之範圍,請澎湖縣政
府通盤檢討修正,並送請本會同意後辦理。
(三)在未完成重新劃定之前,仍由請願人維持現狀使用。
基於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自由為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縣府就山水南段383地號等25筆土地公告劃為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為私有案有違公益性應予以撤銷。 |
辦 法 |
同案由。 |
決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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