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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提案 |
第 17 屆第 29 次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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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類別 |
3.衛生 |
提 案 人 |
歐中慨 |
連 署 人 |
劉陳昭玲 藍俊逸 宋國進 |
案 由 |
建請縣府反應行政院儘速核定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購置全新核磁共振儀乙台及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購置64切3D電腦斷層儀、運動心電圖跑步機各乙台,以保障澎湖鄉親之生命安全案。 |
說 明 |
一、查離島建設條例第13條第1項:以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
算,補助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與離島地區所
缺乏之專科醫師,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基此,在法有明文規定之情形下,政府機
關即應落實辦理,俾符合離島建設條例所揭櫫之目的。
二、又查本縣居民履行與台灣本島國人同樣的義務,繳交同額的健保費,但在本縣所享的醫療
資源與水平卻始終存在頗大的差異,致鄉親權益受損。然為求避免地方鄉親的醫療權益遭
受剝奪,保障醫療正義人權,本縣公立醫院即應購置充實新的醫療儀器,而讓本縣弱勢民
眾的醫療需求得到真正的照顧,以免淪為二等國民之醫療待遇。
三、案揭之核磁共振儀,64切3D電腦斷層儀、運動心電圖跑步機等醫療儀器,早已在台灣本島
各大醫院普遍由醫護人員使用,成效甚佳,已成為醫護人員在診斷複查病情最有效的利
器。固為縮短城鄉的醫療水準,本縣二家公立醫院即有迅速購置使用,同時並彰顯政府對
離島醫療的真正關注,進而符合鄉親的高度期待。 |
辦 法 |
同案由。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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