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文官e學苑
遊說法
公務人員網路諮商服務網
 

  議員提案 第 17 屆第 23 次臨時會  回上一頁  
提案類別 一、建設 
提  案  人 宋國進
連  署  人 劉陳昭玲 鄭清發 胡松榮
案  由 建請澎湖縣政府修正「澎湖縣非都是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興建住宅計畫暨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第十八點興建住宅之容許使用有關所稱日用品零售參照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F2零售業以F203類組為限,修正為將同性質之F3綜合零售業F399其他零售業F399010便利商店業予以納入,以應地方實際發展及生活模式之需要案。 
說  明 一、原容許使用F2零售業之F203綜合零售業F399010性質相近均以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為主如
  食品什貨、菸酒飲料,且均不包括生鮮食品,考量本縣以觀光為導向,生活機能之多樣化,
  納入F399010係符合日常服務商品之功能需要。
二、F203類組係早期之「柑阿店」F399010便利商店為現代之「柑阿店」故不應侷限及縮限,以
  反應日常商品使用需求。
三、依照作業要點十八點,辦公處所應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G-2類組,按G-2類組係提供包
  括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及廣義之零售業辦公室使用,該零售業用途亦應納入,方符一致
  性。
四、實際本縣經營之店鋪,並未有單獨以經營F203零售業所定日用品零售之規定,故形同虛設。
五、同時允許F203及F399010便利商店業屬同性質,只要能維持住宅機能之精神應予以納入(建
  築物應為地面二層以上,並限於地面一層使用)。
六、依照經濟部101年3月17日研商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1規定甲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
  項目「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許可細目之使用範圍及原則會議結論,其適用範圍得含公司
  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F2零售業、F3綜合零售業。
七、目前違規之便利商店(綜合零售業F399及F399010)經了解並未造成農變建之住宅精神之改
  變,反有助於社區住宅機能之提昇,尤以本縣農變建之土地座落均位於社區之一隅,容許農
  變建之用途納入該業,對本縣觀光發展農地活化均有助益,且未違背住宅之精神,並符合地
  方特殊環境之需求。
辦  法 同案由。
決  議 照案通過。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中正路七十六號
.電話:(06)9263521
.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x768 IE5.0以上 澎湖縣議會.版權所有